三乘菩提之相似佛法

第147集

也谈“法处所摄色”(五)

由 正源老师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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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菩萨: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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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继续辨正张志成先生于2020年8月25日在琅琊阁部落格的贴文:〈正觉佛法名词辨正:“法处所摄色”是“五尘上的法尘”?〉当中的种种错谬。上集我们已经辨正张先生贴文所附贴的“十二处分类法”图表中诸多的问题,从这些问题就不难看出他之所以提出贴文中各项错误主张的一些端倪。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张先生信受这个来源出处不明的所谓“十二处分类法”图表的分类,认同了图表中“百法颂”中的“根尘各五处,十色随自名”的说法,以为色法仅有五色根和五尘各五处,而把属于心法的意、法二处与这十种色法作完全的切割;然后进一步推演出错谬的主张,就是法处所摄色只是单纯心法中的法尘,与色法五尘无关,更不是五尘上的法尘。所以他否定 平实导师“法处所摄色(即缘于五尘上的法尘)”的开示(《涅槃》上册,正智出版社,页113。),又提出了下面的主张,他说:【比如你眼睛看着上面例子里面的这一幅画里面的红色,觉得画上面的红色是一种“桃红色”,如果用上一节图示的十二处分类法分类,“桃红色”这个认知或概念,属于“法处”里面的“心所法”——是意识“想心所”的影像相分,不是“法处所摄色”。】这段话有两个问题:第一是意识的“想心所”可以单独变现影像相分吗?第二点,这里的“桃红色”影像相分,属于性境、带质境或者是独影境中它是属于哪一种呢?

先来说说第一点,想心所是五遍行心所法之一,是五位百法中与一切最胜的第一位八识心王相应的第二位心所有法。根本论《瑜伽师地论》说:想等心所法是意识的“俱有相应心所有法,是名助伴”,并且说“助伴如同侣”、“助伴如仆使”。(《瑜伽师地论》卷1)意思是说,心所法是心王的同伴,与心王结侣而行;心所法也像是心王的仆人、使者,它的功能在于助成心王的功业德用。《根本论》也解释了之所以说心所法与心王“相应”的原因是:“由事等故、处等故、时等故、所作等故。”(《瑜伽师地论》卷55)以意识与其相应心所法为例,这就是说心王与心所,都是在同一个根尘相触的这件事情当中同在一处、同时现起,共同运作了别同一个境相。因此想心所虽然“于境取相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大乘百法明门论解》卷上),但是在意识心王的掌控下,配合意识和其他意识相应的心所法,共同识别境相的工作。要完成这一项识别的工作,这也正是《大乘百法明门论》“二所现影故”的圣教所显示的道理所在;说五位百法第三位的十一种色法,都是前二位的心王和心所法所共同变现;因为心如镜,色如镜中像,像因镜才显,色也由心王、心所合作才能化现。

所以心识所见的影像相分,不论它是与外境相符,不随意识比较分别而变易的性境;或者说它是意识缘外境,比量所现兼带外境本质但有变易的带质境,像那个“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譬喻中的大蛇,它就是带质境;乃至意识自心虚妄分别而现起,没有本质的独影境,例如空花、龟毛、兔角等,都是心王和心所法共同变现的影像相分。

又如前面所解说十二处之间的关系,眼处对色处,乃至意处对法处;因为法处法尘是意处意根所触对,然后生起意识,意识再去缘对的境界。又既然心所法与心王不相离,并且是心王内所虑托的亲所缘缘,才将心所法归为法处的一种。但是像张先生贴文中主张:眼睛看着图画,觉得上面的红色是一种“桃红色”,而“桃红色”这个认知或概念,属于“法处”里面的“心所法”——是意识“想心所”的影像相分,不是“法处所摄色”。那就犯了“只见一片叶,不见整棵大树”的错误;应该说“桃红色”这个认知或概念,是意识与相应的包括“想心所”在内的心所法共同变现的影像相分才正确。

那么我们进一步分析这个“‘桃红色’的认知或概念”,既然是眼俱意识在眼睛看着图画上的红色时所变现的影像相分,虽然不是红色性境,但是“带质通情本”,在眼睛看见当下,意识除了兼带一分外境红色本质,又加上一分自心与心所法的比量推度,然后现起了“桃红色”这个带质境。如果从过程和结论来检验,这个“‘桃红色’的认知或概念”,也符合我们前面所论述“遍计所起色”的定义;因为眼俱意识率尔初心看见红色的当下,随即勾起过去经历或学习的经验和记忆,第二念比量推度,得出“桃红色”的认知或概念,只是比量的结果却是非量。所以这个“‘桃红色’的认知或概念”正是法处所摄色中的遍计所起色,是缘于色尘上的法尘。

张志成先生接着又说:【如果这个“桃红色”不是基于你的眼睛所见的颜色所形成的“眼俱意识”的了别,而是纯粹意识在脑海里的想象,这种情况下,这个相分属于“遍计所执色”,是“法处所摄色”的其中一种,但是“遍计所执色”并不是“五尘上的法尘”,是意识的独影境。】他这段话有对、有错。意识不与五识同缘五尘境,而纯粹自行想象“桃红色”的影像相分,这确实是“遍计所执色”或者称为遍计所起色的独影境,是“法处所摄色”的一种。但是我们前面已经说明了,遍计所起色也可以是独头意识虚妄分别而变现全无实质的影像;何况意识自行想象“桃红色”的影像相分,是由意识勾起过去眼俱意识将红色色尘计度为“桃红色”的落谢影子,属于“有质独影”,仍然是缘于色尘上的法尘。

辨正完了张志成先生有关“遍计所执色”的错误主张,接下来辨正“受所引色”。张先生在贴文中说:【受所引色:受,谓领受师教(即戒),所引发于身中之色,叫受所引色,亦即无表色也,谓这种色,无质碍之用,外相不显,无所表对,故亦名“无表色”,而摄于色法之中,此乃小乘有部之义【请注意:无表色不是指表色上面显示的气质、韵味】。若依大乘唯识宗之说,受戒之时,与第六识相应之思心所,其隆盛之势力,于第八识熏其种子,此“思心所”的种子,有防非止恶的功能(即防身语恶及发身语善之功能),故以之为戒体,而摄之于心法中。今且顺小乘有部之义,名为无表色,彼宗以无表之戒体为色法故也。】

这段论述,又让我们再度看到张志成先生自语相违的矛盾情况!因为张先生贴文自始就表明他是以《大乘阿毘达磨杂集论》和《大乘法苑义林章》这两部大乘论,作为他论述五种“法处所摄色”的依据;但是这里并未依据这两部大乘论的义理,来解说受所引色的内涵,却是“权且随顺小乘有部之义”,说受所引色“名为无表色”,因为“彼宗以无表之戒体为色法故也”。语意当中意味着,他自己认为小乘有部“受所引色为无表色的戒体”,也不是正确的。可是他贴文后面又改说:【从上面“法处所摄色”的五种正确定义可见,“五尘上的法尘”是“法处”,但是不是“法处所摄色”。】显然又笼统地说,包括这里“受所引色”不正确的定义在内,贴文中对五种“法处所摄色”的定义都是正确的;前言后语相违,令人不知所从。

我们还是先看看《阿毘达磨杂集论》和《法苑义林章》怎么说?《杂集论》说:【受所引色者,谓无表色。】(《阿毘达磨杂集论》卷1)《义林章》在辨正受所引色的体性时,一开始虽然说:【受所引色者,论自说言,谓无表色。有义唯二:以律仪、不律仪无表为体;处处皆说,法处无表唯此二故,要猛利思种便无表故。】(《大乘法苑义林章》卷5)就是以受戒后,是否具有遵守戒法律仪的猛利思种,来区分为律仪无表和不律仪无表二种。但是紧接着《义林章》就根据《瑜伽师地论》的圣教说:【说业有三:一律仪,二不律仪,三非律仪非不律仪。非律仪非不律仪者,谓彼所有善不善业,若布施等、若殴击等,律仪、不律仪所不摄业,皆此所收。】(《大乘法苑义林章》卷5)因为一般没受过佛戒的人,平常所造作布施救济众生的善业,或者殴打攻击伤害别人的不善业,都与戒律的持守或违犯无关,不能摄属律仪业或不律仪业中,应该都收摄于非律仪非不律仪业。

乃至除了出家所受别解脱声闻戒和出家、在家共受的菩萨戒外,也有定共戒及道共戒;因此《义林章》也把律仪无表再细分为别解脱无表、定俱无表和无漏无表三种,然后引《成唯识论》和《大乘成业论》的圣教来佐证说:【若别解脱无表、不律仪无表、处中无表,此三皆依动发思种,防发身语善恶,功能增长位立。故《唯识》说:谓此或依发胜身、语善、恶思种,增长位立;《成业论》说:动发胜思,能发律仪不律仪表,由此熏成二胜种子,未损坏位假立善、恶律仪无表。定俱、无漏二种无表,依彼二位止恶现思,功能建立。故《唯识》说:或依定中,止身语恶现行思立。此等诸无表,为受所引体。】(《大乘法苑义林章》卷5)处中无表,就是律仪和不律仪中间的非律仪非不律仪无表。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各种无表色都是依猛利的思心所,不断熏习成殊胜的动发思种子,虽然这种子并未现行,却具有能驱使自心造作或防止善或恶的身、口业行的功能而建立的,这就是受所引无表色的体性。

《义林章》接着解释名词说:【受所引色者,受谓领受,因教、因师而领受义;引谓发起。受之所引,名受所引;受所引即色,名受所引色。离合二名,即成两释:虽定、道戒得不从师教,然方便时亦从师教;不律仪戒或自邀期、或从他受,由此总说名受所引。又别解脱、恶戒无表,定由受起,转不随心;定、道相从,亦名受所引。又虽得彼,不定从他,无表类同,皆名受所引;亦有受得定、得道,由此总名受所引色。】就是说受所引的无表色,并不是局限于领受传戒法师所传授戒法之后,愿意至心遵守所引生的律仪无表,或者并非诚心遵守戒法,仍然有违犯引生的这个不律仪无表;也还包括了从师学习或者从经论熏修,建立定力所引生或者证悟无漏法道所引生的定俱无表和无漏无表;以及一般世间人,或从师教、或闻熏体验世间道理的缘故,性好行布施等善业所引生的善业无表。与此相反,则是习惯于殴打攻击伤害他人的不善业所引生的恶业无表,甚至愚痴无明领受恶邪戒法而所引生的邪恶戒禁无表,这些都可以总合称之为受所引色。

探讨到这里,可以很清楚看出,张志成先生贴文自称其论述依据的《大乘阿毘达磨杂集论》很直接说“受所引色就是无表色”;另一部《大乘法苑义林章》更详细说明受所引的无表色,不是只与受戒有关,不是只指“戒体”,而是包括了戒律、定力、无漏法道,乃至世间善恶等,都可经由熏习令思心所产生具有殊胜势力的种子,因而具有防护或不防护造作善或恶的身业或语业的作用,这就是受所引的无表色。张先生的贴文应该是要从这个角度去论述,这样前后立论才相符合,也才具有说服力。

其实不只有《大乘法苑义林章》对于受所引的无表色,作这样函盖面广的定义,另外像《五事毘婆沙论》虽然以不尽相同的名相,但阐述了相同的理念。论中说:【此无表色,总有二种:谓善、不善;无无记者,以强力心能发无表,无记心劣不发无表。诸善无表,总有二种:一者律仪所摄、二者律仪所不摄;不善无表,亦有二种:一者不律仪所摄、二者不律仪所不摄。律仪所摄无表,复有四种:一者别解脱律仪、二者静虑律仪、三者无漏律仪、四者断律仪。】(《五事毘婆沙论》卷5)

受所引无表色所函盖的范围,既然包括了与戒律及修定、证道无关的世间善恶习性,又该怎样理解它呢?时间的关系,还是等下一集再为大家详细解说。

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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